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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政策答疑(三)
2025-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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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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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答疑(三)









温馨提示:

山东省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期截止至2025年7月31日,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机构须于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重新核定申请,请有关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尽早申报,避免因申报不及时造成资质作废,影响检测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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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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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机构为涉及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的参数单独设置检测场所时,有哪些要求?

答:机构可为涉及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的参数(详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政策答疑(二)》问题10)单独设置新的检测场所或设置在已有检测场所。

设置新场所的,新场所应与原专项场所设置在同一设区市,且仅可设置一处,新场所对应参数、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均应纳入原专项场所管理。资质申报时,机构无需将新场所作为独立的检测场所申报,但应在填写原专项场所地址时注明“(含一处独立场所)”,提供情况说明及新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例如,机构有一处检测场所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1号,将部分仪器设备单独设置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1号,则检测场所地址应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1号(含一处独立场所)”填写。

设置在已有检测场所的,该场所应与原专项场所设置在同一设区市,对应参数、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均应纳入原专项场所管理。资质申报时,应提供情况说明。

问:事业单位能否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答:无行政职能、未被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可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能否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使用?

答:可以,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

问:注册人员能否作为技术人员使用?

答:可以。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且至少应包含其作为注册人员对应的专项。

问:机构申报资质时,是否需要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等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的证书材料?

答:不需要作为申报材料上传,但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要求的,机构应从其规定。

问:机构申报资质时,对技术人员的学历是否有要求?技术人员信息表中的专业是指学历专业还是职称专业?

答:没有,但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要求的,机构应从其规定。技术人员信息表中的专业应填写学历专业。

问:机构申报资质时,功能性设备、工具该如何填写有效日期?

答:功能性设备、工具的有效日期应填写功能性核查的有效期截止日。

问:机构申报资质时,技术人员的职称、社保联网核验情况提示异常该怎么办?

答:技术人员的职称、社保联网核验情况提示异常不影响后续申报操作。机构应在材料上传环节中的“联网核验异常人员的社保、职称补充材料”处上传异常人员的补充材料。

问:机构申报资质时,注册人员需要对应多个专项的该如何操作?

答:机构可在填写“注册人员信息表单”时,多次填写同一名注册人员的信息,确保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相同,注册资格类别、注册资格等注册信息满足对应专项要求。

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的参数包括哪些?

答:详见下表(具体参数将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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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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